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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篇(八)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18-01-02  访问量:12709  【字体:

工伤保险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因工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亲属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于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保险快报,并在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以上两个时间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事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一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是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是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是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是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是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或治愈后,由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缴费证明、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处方、住院日清单、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和有效收费凭证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

    、哪些工伤保险医疗费可以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注为:1级27个月,2级25个月,3级23个月,4级21个月;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90%,2级85%,3级80%,4级75%。

    、被鉴定为5-6级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按照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18个月,6级16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36个月,6级30个月,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级22个月,6级18个月。

     、被鉴定为7-10级的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别鉴定为7-10级的,按照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13个月,8级11个月,9级9个月,10级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3个月,8级10个月,9级7个月,10级4个月

    十、护理费标准

    根据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护理等级,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护理费,标准为:部分护理依赖30%,大部分护理依赖40%,全部护理依赖50%。

    、工亡职工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列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工亡职工生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生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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