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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111”人才工程实施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12-15  访问量:6080  【字体: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111”人才工程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以人才集聚助推跨越发展,以人才优势构筑发展优势,为尽快实现“打造产业高地,建设富美新区,三年跨入国家级高新区”这一总体目标提供坚强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实施“3111”人才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区全面实施“1346”工作目标任务,支持鼓励重点园区、重点企单位大力引进培育一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材料、高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关键领域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创新创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从2016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面向国内外引进培育10名左右的领军人才、100名左右的高端人才、1000名左右的优选人才。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突出效用、择优扶持、统筹兼顾、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人才工作在区党工委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人才办”)具体负责汇总全区人才需求、下达引才计划、发布引才公告、审核确定人才层次、提出待遇建议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待遇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工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引才需求、考核和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等,并牵头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子女就学、职称评定、办理人事手续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经贸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企单位引才需求和相应服务管理,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的层次鉴定、成果评估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其余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六条 企事业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育的主体,对人才的管理和服务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提出人才需求、物色人选、实施考察、签订协议、搭建平台、安排岗位、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所属单位开展引才工作。

七条 人才引进一般采用柔性引进和刚性引进的方式。柔性引进,指引进的人才服务期内非全职在我区工作,一般每年在我区工作3个月以上,或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一科研成果,实行合同制管理,主要包括技术合作、技术入股、项目开发、课题合作、成果转化等形式。刚性引进,指引进的人才服务期内全职在我区工作。

 

第三章  引进对象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市外、国(境)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领军人才,指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主要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泰山学者”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入选者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知名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等相当层次的人才;年地方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高端人才,指在产业发展、社会事业领域紧缺急需引进的经验丰富、业内知名的博士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获得省级以上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知名机构中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等相当层次的人才;年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优选人才,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获得市级以上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的技师等技能人才;我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重点关键岗位引进的本科学历人才;基层单位引进的重要岗位本土实干型人才。以刚性引进为主,一般要求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含到高新区工作时间)。

 

第四章  政策待遇及资助办法

 

第九条 刚性或柔性引进人才签订最低服务期3年以上协议的,主要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协议待遇,同时享受我区财政若干优惠政策待遇。协议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双方商定,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工资、科研经费、安家补助、事业平台等待遇,以协议形式约定,并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十条 我区财政若干优惠政策待遇,主要包括资金奖补、住房补助、就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创业扶持等相关政策待遇。

(一)领军人才奖补。对于引进的领军人才启动“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对于在高新区内申报入选创新类国家级人才工程、省“泰山学者”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资金。

对于在高新区内申报入选创新类国家级人才工程、省“泰山学者”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经评审认定,分三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补资金。

对入选的在我区投资的世界500强、国100强企业、知名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等相当层次的人才,以及在高新区内年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单位一般不超过3人),给予主要负责人个人年收入贡献45%的生活补助年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单位一般不超过2人),给予主要负责人个人年收入贡献40%的生活补助。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在同一年度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高端人才奖补。刚性引进经验丰富、业内知名的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经评审认定,分三年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资金。刚性引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获得省级以上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分三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资金。

柔性引进人才参照以上奖补标准减半执行。

对入选的在我区投资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知名机构中担任以上管理职务等相当层次的人才,以及在高新区内年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单位一般不超过10人),给予个人年收入贡献35%的生活补助年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单位一般不超过8人),给予个人年收入贡献30%的生活补助。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在同一年度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优选人才奖补。对刚性引进、符合条件且发挥作用明显的优选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管理培养期内给予4万元生活补助。

    )住房补助。对刚性引进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合作协议并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1年以上、在聊城市购房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优选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照人才层次三年内分别给予总额20万、10万、5万元的购房补助。在租房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优选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600元、300元的租房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

)医疗服务。对入选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发放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卡,在高新区人民医院设立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健康查体,提供健康医疗咨询服务。

)配偶就业。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其配偶愿意来高新工作的,由政工部负责协调安置到同类别单位工作。

)子女入学。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教育局负责协调,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学校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八)托育专项补贴年收入12万元(含)以上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在托育机构托管按托育费用发票金额50%的标准,给予最高每月1000元的资金补贴。

(九)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扶持。在高新区申报入选市级以上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团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在管理培养期结束后取得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的,按照相应等次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补。

)引进国外智力特别扶持对新列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境外专家年度项目计划的单位,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实际拨付经费50%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补资金,用于人才项目科研投入;对新获得国家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补资金,用于人才项目科研投入;对新获评中国政府“友谊奖”、“齐鲁友谊奖”荣誉称号的外国专家,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助

十一引才奖励。在高新区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省“泰山学者”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市“533”计划专家的,对培养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补助,用于人才项目科研投入。引进时已入选的,对引进单位的补助减半。对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分别荣记“集体三等功”、“个人三等功”。

(十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高层次创新平台扶持政策按照《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执行;高层次人才办公场所房租补贴按照《聊城高新区促投资稳增长9条政策措施(试行)》执行。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各类人才引进程序为:

(一)收集引才需求。区人才办牵头组织开展人才需求调研,收集下一年度引才需求,汇总编制《年度重点人才总体需求指导目录》。

(二)制定引才计划。区人才办牵头组织召开专门会议,严格审核筛选引才需求,拟制年度引才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下达年度重点引才指导计划。

(三)发布引才公告。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高新区年度重点引才公告。

(四)物色引进人才。通过定向邀请、人才项目推介活动、委托专业人才服务机构等途径,物色人选,广泛招引人才

(五)申报审批待遇。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应由高新区财政支付的,其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送经区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才办区人才办负责组织召开专题评审会议,引入社会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认定人才层次,提出补贴建议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引进人才其他补助、资助、奖励等申报、审批程序,按来源资金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落实政策待遇。政工部、财政局、经贸局等部门积极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政工部牵头负责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实行专项督办。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3111”人才工程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政工部、经贸局、财政局、商务局牵头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第十三条 落实经费保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抓好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同时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保障人才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拓宽引才渠道。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并举,“引人才”和“留人才”并重,在招商引资中同步推进招才引智,充分发挥专业招商队伍的作用,引进更多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 建立制约退出机制。凡用人单位已获我区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但所引进人才在我区工作未满3年的,由原引进单位返回50%原拨付的专项资金。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申请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资金,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大评估考核力度。由区人才办牵头,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定期开展履约考核评估,强化合同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

第十七条 加强全程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引才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对恶意套取资金或因用人单位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介积极开展引才工作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人才引进工作,制定具体细则,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人才须依托在高新区辖区内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人才所在企业同时在高新区以外纳税的,各项资金补助相应核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2016年7月25日发布的《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111”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聊高新区发[2016]47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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